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仲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仲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仲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文鴻 被上訴人即被告 程春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春居間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5,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85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峻隆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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