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9號原告 謝合員 訴訟代理人 吳美芳
吳震緯 被告 王素真 (即 吳文翔 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請被告陳報吳文翔所遺遺產。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