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告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薛郁蕙 律師被告華寶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被告普利司通北區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橋通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向實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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