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抗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抗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抗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甲○○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郭同奇
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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