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怡瑜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欽章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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