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林始來
楊金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 簡泰茂
陳美妙 簡聰彬 簡聰馨 簡美玉 簡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8萬1,400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應移轉土地所有權之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乘積總和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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