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184號債權人 陳志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譽菘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正確公司名稱及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