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 陳淑華 被告 吳鳳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易字第1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鳳橤被訴99年度易字第1111號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