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桂瑛 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依銀行公會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或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就聲請意旨所提載之各項支出(房租、交通)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就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賃期間僅至民國99年10月31日,請說明前開日期之後,是否仍有該項支出,若有提出較新之資料釋明。
四、就聲請人所提出之水電瓦斯費單據所載,收件人均係「廖桂芬」而非聲請人,請釋明與聲請人有何關聯。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亦即須列明聲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並均應提出釋明文件。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1月3日起至100年1月
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