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麟翔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麟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麟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麟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附表編號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3899、6733、6734、6735號」;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9年7月26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包括其為警查獲後人身自由受拘束期間)」,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適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