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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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告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6,51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詹貴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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