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