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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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張清賓 代理人張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平安夜│玉山商業銀│100年5月31日│150,00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新莊分行│││││││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