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方加安 法定代理人 吳明美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方文毅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路57之3號)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發現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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