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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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債權人 張世昌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上列債權人張世昌因與債務人 林月嬌 即 林榮同 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世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台端補正釋明各筆借款所請求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月嬌即林榮同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