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66號
法定代理人  東章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欠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借款,原債權人將債權讓與予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嗣該公司再於民國98年3月31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
請人日前以通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
知,經郵務送達結果,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通知原件被退
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
告報紙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1份、債權讓與通知書
暨退件信封1份、戶籍謄本1份等件均影本為證。
參、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存證信函因遷移不
明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
與證明書暨公告報紙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1份、債
權讓與通知書暨退件信封1份、戶籍謄本1份等件均影本為
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件: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
受文者: 吳月伶 先生/小姐
主旨:通知台端債權移轉並催請清償欠款事
說明:一、本公司於2009/3/31自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買台端原積欠慶豐商業銀行之借款(信用卡)債權,
現本公司特將受讓債權之事實通知台端。帳號、金額
如下:
原帳號:0000000000000000
債權金額:$172,340
二、台端積欠之債款仍逐日增加中,本公司即將全面進行
追討,故特促請台端速與本公司聯絡解決欠款問題,
俾免欠款金額過大及法律程序冗長徒滋紛擾,專此奉
達,期勿自誤。
三、台端亦得逕將欠款匯入以下帳號:
1.提款機轉帳: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008龍江
分行1289)
2.郵局劃撥:帳號-00000000,戶名-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請註明身分證字號)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管理部
承辦人:呂小姐
電話:(00)0000-0000分機151
傳真:(00)0000-0000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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