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黃禎祥
被 告 林益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6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黃禎祥
被 告 林益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6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