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692號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富隆張玉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簽章。
㈡債權人設立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㈢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
㈣提出已計算未清償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式。
㈤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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