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691號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劍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請求金額、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債務人張劍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欄「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
事實理由欄「債務人 湯慧蓮 為連帶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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