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謝青燕 被告 王靜龍
孫銘 晣 趙龍螢 上列被告王靜龍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286號),經原告對被告王靜龍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 孫銘晣 、趙龍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 孫銘晰 」部分,均更正為「孫銘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對此應同有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均記載為「孫銘晰」,惟查其真實姓名應為「孫銘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原裁定顯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李佳容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