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豐裕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吳芝瑛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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