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戊○○、丁○○、甲○○、乙○○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5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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