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致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乃99年1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