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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