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 楊舜全
楊佳錦 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其受讓對原告之被繼承人 楊金地 之貸款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原告對第三人之存款及薪資債權,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56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36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而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如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所載執行債權不存在,上開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不得再執該執行名義對原告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查前揭聲明之訴訟標的相互競合,訴訟目的一致,既均在消滅阻卻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對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5,978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元)起始日終止日計算基數計算利率金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債權本金2,586,0232,586,0232利息2,586,02396年9月12日112年5月23日(計至本件起訴日止)(15+258/365)年年息8.137%3,305,1093違約金2,586,023同上同上同上年息1.6274%661,0224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292,8245程序費用1,000合計6,84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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