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馨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0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之包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馨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包包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