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 朱庭儀 相對人 李清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11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9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年7月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灣內350155.44全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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