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耀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至五款所列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乘機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20日,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第1至5款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