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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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自字第1號

自訴人 許心瑗

上列自訴人因誣告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許心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許心瑗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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