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21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孫名商
被   告  鍾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路○區○○路○○○巷○○弄○○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