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王順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朝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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