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張吉松
被   告  張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5520元(註:每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4,490元×面積48平方公尺=2,135,5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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