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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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四三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三十選任辯護人黃秀蘭律師
陳超凡 律師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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