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4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
79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甲○○」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各壹紙及「甲○○」印章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