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561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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