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告甲○○被告玩美主義新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玩美主義新品開發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