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福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5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福生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所辯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福生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身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屆時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其行為殊屬不該,惟衡諸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尚非嚴重,且於犯後坦承確未參加教育召集之情,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5585號被告黃福生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阿蓮區復安里15鄰復安78之
1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福生係高雄縣市後備指揮部(下稱後備指揮部)列管之階級上等兵退伍後備軍人,於收受後備指揮部所核發A000000-0000號教育召集令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教育召集令指定所指定之民國99年10月4日前往高雄縣○○鄉○○路○○號「鳳雄營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以上未報到,嗣經警通知到場詢問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現改制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福生否認有何無故未參加教育召集之犯行,辯稱:其並未居住於高雄縣阿蓮鄉(現改制為高雄市阿蓮區)復安78-16號,因工作關係居住於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為高雄市○○區○○○里○○街○○號,其亦收到父親 黃登發 所收受之教育召集令後,知道何時、地參加教育召集,然因工作太忙因此忘記云云。經查:上開教育召集令業經被告黃福生之父黃登發收受,並轉交予被告黃福生收受,此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查,另有被告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供述在卷,以及證人及其父黃登發在警詢中之證述可查,足證被告知悉應於99年10月4日前往高雄縣○○鄉○○路○○號「鳳雄營區」報到,被告所辯工作忙碌一情,顯不可採,其無故未參加教育召集,逾應召期限二日以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以上未參加教育召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2日
檢察官楊婉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心怡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以上未參加教育召集罪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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