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告辛○
己○○戊○○丁○○乙○○庚○○丙○○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壬○○被告甲○○
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299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9年10月22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