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即遭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抗字第四0六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後,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拘不到,未依法到案執行,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此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被告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函暨拘提未獲之回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稽,惟被告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七日緝獲到案入監執行,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被告雖曾逃匿,然既經緝獲歸案,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