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53號上訴人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魏式瑜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