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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