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乙○○住臺北被告甲○○住臺北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林漢強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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