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二選任辯護人潘永芳律師被告乙○○男二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