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92號聲請人金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 明訴訟代理人 林美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達科技│安泰商業│98年6月│15,000元│AX000295│││股份有限│銀行建國│12日││3│││公司許金│分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