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建宏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建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建宏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