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491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