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667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以95年5月23日95年度抗字第667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茲抗告人已於95年5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抗告人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