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486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