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四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四號判決判處罰金二萬元,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及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