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五二號
自訴人甲○○即春安機車行代理人 張文隆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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